良田:十亩。
钱帛:一贯二百文。
粮食:一石麦子一石粟。
其他:无。
拿着以上财物,三十二岁的刘千里,带着妻子和儿女终于从刘家分出来了。
再自写一张“手实”,也就是现代的户口簿,报到村里正安福生处,等安福生整理后报到县里,县里又再编计一番,一家四口的户籍便也从老刘家分出来了。
还被一式三份,一份送到长安的户部存档,一份送到贝州,一份留在本县。
自此从法律上,他们和老刘家就是两家人了。
这时的法律还有一项明确规定:“应分田宅及财物者,兄弟均分。”,“不均平者,计所侵,坐赃论减三等。”
有了兄弟均分的大原则,又有老刘氏这样的长辈在,还有里正安福生等村邻,以及儿媳妇们的娘家人,刘老丈和刘阿婆再有偏颇,大面上还是三个儿子均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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